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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8號

出資額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郭琇玲魏于傑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紹祖
即被告
林美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豐堂

呂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出資額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