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3號
- 上訴人
- 陽光先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恩
- 被上訴人
- 許德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