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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5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5號

上訴人
名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榮
被上訴人
傅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05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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