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5號
- 上訴人
- 名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榮
- 被上訴人
- 傅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05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