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張秀婷
- 被上訴人
- 劉佩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