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張金榜
- 被上訴人
- 張沐潤
張邱秋蓉
張金燾
張金琦
張金球
張金琅
張金琰
張金珀
張瑞惠
張瑞瑛
張瑞鸞
張金光
張碧霞
張金臺
張伯聖
張鑑堯
張柏齡
張境芳
張松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66,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