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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春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法定代理人
吳玉志
法定代理人
吳富乾
法定代理人
吳富俊
法定代理人
吳富南
法定代理人
吳貴增
法定代理人
吳貴輝
法定代理人
吳貴順
被告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頁數3所載「桃園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更正為「桃園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附表編號01、02土地坐落欄中「南山段」應更正為「南上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