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吳江怡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春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國
- 法定代理人
- 吳玉志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乾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俊
- 法定代理人
- 吳富南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增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輝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順
- 被告
-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頁數3所載「桃園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更正為「桃園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附表編號01、02土地坐落欄中「南山段」應更正為「南上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