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章
- 法定代理人
- 承當訴訟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其中關於「明台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