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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佳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鄧鳳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5,609元【計算式:(請求移轉系爭平鎮土地所有權部分:面積12,0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0 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83/384=8,325,592 元)+(請求返還系爭保險金暨系爭中壢房地價金部分:11,830,017元)=20,155,6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1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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