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佳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鳳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5,609元【計算式:(請求移轉系爭平鎮土地所有權部分:面積12,0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0 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83/384=8,325,592 元)+(請求返還系爭保險金暨系爭中壢房地價金部分:11,830,017元)=20,155,6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1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