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劉學霳
- 被上訴人
- 莊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重訴字第79號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6,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重訴字第79號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6,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