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張啟修即大港廣告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柯偉倫
- 法定代理人
- 柯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2,3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2,3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