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譁捷
一、上當事人與被告陳俊雄即元氣動物醫院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604,973 元(計算式:《415,136元-6,555元》+ 《268,536 元-72,144 元》=604,9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一份逕送對造。
、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