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林易陽
- 上訴人
- 賴樹芳
- 被上訴人
- 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光
- 2樓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其中上訴人林易陽計新台幣(
下同)33萬0,30 5元,上訴人賴樹芳為31萬1,328 元。核計上訴
人林易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賴樹芳應徵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