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齊藤真介(即臺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內田誠一郎為臺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臺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臺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臺灣山葉樂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已將清算前之資產負債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期間財務報表及送由監察人審查通過之審查報告書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內田誠一郎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內田誠一郎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及其護照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99號聲報清算人及100 年度司司字第25號聲報清算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