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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

聲請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

聲請人
沈亮華
聲請人
沈紹華
聲請人
沈利華
聲請人
前列二人共同
代理人
劉先賢
相對人
即被繼承人
沈權華(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聲請人沈亮華雖業已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

  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惟其上未表明一併將聲請人沈紹

  華及沈利華之代理權限委託予代理人劉先賢,故應補正聲請

  人沈亮華業已將聲請人沈紹華、沈利華之代理權限複代理予

  代理人劉先賢之委託書,上述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亦應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