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沈亮華
- 聲請人
- 沈紹華
- 聲請人
- 沈利華
- 聲請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代理人
- 劉先賢
- 相對人
- 即被繼承人
- 沈權華(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聲請人沈亮華雖業已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
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惟其上未表明一併將聲請人沈紹
華及沈利華之代理權限委託予代理人劉先賢,故應補正聲請
人沈亮華業已將聲請人沈紹華、沈利華之代理權限複代理予
代理人劉先賢之委託書,上述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亦應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