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4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被選定人(本件另有選定人22人,詳卷)
即原告
張秀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被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國字第3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4萬5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