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兼被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翔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兼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崎蓮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國字第4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其中原告於提起上訴時,已一併繳納上訴費在案)。經查,本件關於被告所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2,0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