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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12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12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對人
吳月紅
相對人
廖淑珍
相對人
吳恩庭
相對人
吳哲安
相對人
吳明寬
相對人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597 號、第618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吳恩庭、吳哲安、吳明寬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貴龍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等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597 號、第618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本票(影本)1 紙在卷可按,自係有繼承權之利害關係人。茲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597 號、第618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拋棄繼承人吳恩庭、吳哲安、吳明寬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之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個資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吳恩庭、吳哲安、吳明寬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1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