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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賴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100 年度家訴字第430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50 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 元,不足額2,150 元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