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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

原告
廖淑如
即反訴被告
複代理人
胡碧珊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
被告
劉蔡權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劉家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請原告事先確認就本件訟爭之新台幣九十二萬元寄託款項有無資金往來證明,若有,請以書狀說明,並附相關證據,將繕本逕送對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9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