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建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盈震
- 被上訴人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葉匡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5,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2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