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及反訴原告 豐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豐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承傑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可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核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171 元,是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