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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0號

上訴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能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7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3 萬2,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9,7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0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