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豐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0號上 訴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能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7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3 萬2,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9,7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