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0號
- 原告
-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被告
- 曾憲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慧齡律師
- 被告
- 曾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陸拾貳萬貳仟零陸拾叁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陸拾貳萬貳仟零陸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