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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佩宜游智棋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告
曾憲銘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告
曾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陸拾貳萬貳仟零陸拾叁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陸拾貳萬貳仟零陸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