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
- 被上訴人
- 張國元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
彭武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2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