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
- 上訴人
- 吳富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江怡、吳富國、吳富乾、吳富俊、吳富南、吳貴增、吳貴輝、吳貴順、吳富春、吳玉志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592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3,722元【計算式:1,503,546元(本訴部分)+ 1,070,176元+1,650,000元(反訴部分)=4,223,722元,見本院卷一第4頁、卷二第36至3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