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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

上訴人
吳富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江怡、吳富國、吳富乾、吳富俊、吳富南、吳貴增、吳貴輝、吳貴順、吳富春、吳玉志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592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3,722元【計算式:1,503,546元(本訴部分)+ 1,070,176元+1,650,000元(反訴部分)=4,223,722元,見本院卷一第4頁、卷二第36至3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