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張德明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永利瓷土礦
- 原告
- 樓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楊武雄
- 原告
- 人 樓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孫清普
之1
蔡菁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68 號確任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