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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92號

上訴人
白雲騰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玟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郡佑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俞貝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複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蕭盛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8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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