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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李月嬌
被上訴人
永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顏媛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1,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