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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告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劍美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祺律師
被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張榮宗

      戴銘

      劉志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部分,應更正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本院上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一、二。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判決更正部分
┌─────┬──────────┬───────────┐
│應更正部分│原記載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
│          │                    │為正確                │
├─────┼──────────┼───────────┤
│當事人欄  │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被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
│          │                    │」                    │
│          │                    │                      │
├─────┼──────────┼───────────┤
│事實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欄之「壹、│葉匡時,嗣本院於審理│為葉匡時,嗣於本院審理│
│程序部分」│中先後變更為郭蔡文、│中先後變更為郭蔡文、「│
│          │李劍美,有該公司變更│尹承蓬」,有該公司變更│
│          │登記表及基本資料在卷│登記表及基本資料在卷可│
│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3│稽(見本院卷三第13頁至│
│          │頁至16頁;第81頁至82│16 頁 ;第81頁至82頁)│
│          │頁);原告依法聲明承│;「被」告依法聲明承受│
│          │受,於法並無不合,自│,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
│          │應准許。            │許。                  │
└─────┴──────────┴───────────┘
附表二-裁定更正部分
┌─────┬──────────┬───────────┐
│應更正部分│原記載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
│          │                    │為正確                │
├─────┼──────────┼───────────┤
│當事人欄  │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被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
│          │                    │」                    │
│          │                    │                      │
├─────┼──────────┼───────────┤
│事實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
│欄之「壹、│為李劍美等語。      │更為「尹承蓬」等語。  │
│程序部分」│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固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