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劍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祺律師
- 被告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承蓬
- 訴訟代理人
- 張榮宗
戴銘
劉志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部分,應更正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本院上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一、二。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判決更正部分 ┌─────┬──────────┬───────────┐ │應更正部分│原記載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 │ │ │為正確 │ ├─────┼──────────┼───────────┤ │當事人欄 │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被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 │ │ │」 │ │ │ │ │ ├─────┼──────────┼───────────┤ │事實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欄之「壹、│葉匡時,嗣本院於審理│為葉匡時,嗣於本院審理│ │程序部分」│中先後變更為郭蔡文、│中先後變更為郭蔡文、「│ │ │李劍美,有該公司變更│尹承蓬」,有該公司變更│ │ │登記表及基本資料在卷│登記表及基本資料在卷可│ │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3│稽(見本院卷三第13頁至│ │ │頁至16頁;第81頁至82│16 頁 ;第81頁至82頁)│ │ │頁);原告依法聲明承│;「被」告依法聲明承受│ │ │受,於法並無不合,自│,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 │ │應准許。 │許。 │ └─────┴──────────┴───────────┘ 附表二-裁定更正部分 ┌─────┬──────────┬───────────┐ │應更正部分│原記載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 │ │ │為正確 │ ├─────┼──────────┼───────────┤ │當事人欄 │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被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 │ │ │」 │ │ │ │ │ ├─────┼──────────┼───────────┤ │事實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 │欄之「壹、│為李劍美等語。 │更為「尹承蓬」等語。 │ │程序部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