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金花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3 7頁)可稽,上訴人對本院上開有關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因上訴人(即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本院乃於同年6 月4 日命上訴人(即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2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雖誤為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固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但上訴人(即抗告人)前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程序於焉開始,本院上揭裁定係代行第二審法院之職權,而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自屬不得抗告。又本院上開裁定末段雖誤載為得抗告,但對於法院之裁定得否抗告及抗告之不變期間,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殊不因法院書記官於裁定正本上有無記載或其記載是否錯誤,而可變更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98號、32年抗字第255 號等判例意旨)。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仍屬不合法,應予駁回。而上訴人迄未依期補正抗告費用1,000 元,其抗告自非合法,經本院於102 年1 月15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故上訴人仍應依本院於101 年4 月19日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早已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