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康長華
- 即原告
- 柯素蓮
- 即原告
- 梁秀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玉海律師(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454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2,000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包含系爭205 、206 、647 地號,而上開三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100 元,又上開三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共計1,320 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1320×11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再者,依前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本件第一審之裁判費應為15,454元,惟查,原告於原審並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法一併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