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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康長華
即原告
柯素蓮
即原告
梁秀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玉海律師(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454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2,000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包含系爭205 、206 、647 地號,而上開三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100 元,又上開三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共計1,320 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1320×11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再者,依前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本件第一審之裁判費應為15,454元,惟查,原告於原審並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法一併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