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2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李我任
- 法定代理人
- 李詩宗
- 被上訴人
- 李詩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82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3,778 元(見本院卷一第225 頁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