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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呂穆德原名呂理順.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呂亦真原名呂淑真.
即原審原告
呂淑霞
即原審原告
呂淑美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林延男

      呂昌橖

      黃江美麗

      魏柏弘

      魏詠嫻原名魏秀蓉.

      魏育如

      魏淑禎

      魏美娟

      官秀碧

      呂官秀霞

      王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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