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1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兼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玉輝
- 訴訟代理人
-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應予補充判決。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存款,係主張被告應返還新臺幣5,290,856 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審理後,認原告上開法定利息之請求並非有據,而於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㈢⒉加以論述說明,並說明原告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然漏未於主文諭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尚有疏漏,應予補充判決。
三、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