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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郭琇玲魏于傑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裕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昊天金闕殿
法定代理人
朱海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萬7,9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