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裕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昊天金闕殿
- 法定代理人
- 朱海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2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 萬7,9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