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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係以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系爭1725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12,760 元(計算式:80.21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860元=1,512,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