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0號
- 上訴人
- 孔文禪 住桃園縣龍潭鄉○○路000巷0弄00○0號
- 被上訴人
- 黃鄭素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000巷00弄00號
-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7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3,5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