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2號
- 上訴人
- 陳啟信
- 上訴人
- 曾錦標
- 上訴人
- 賴葉寶蓮
- 上訴人
- 王壽增
- 被上訴人
- 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92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惟此未據上訴人曾錦標、賴葉寶蓮、王壽增具狀表明。
茲暫以上訴人曾錦標、賴葉寶蓮、王壽增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
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陳啟信、曾錦標、賴葉
寶蓮、王壽增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
,上訴人曾錦標、賴葉寶蓮、王壽增並應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
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100年度訴字第992號│├─┬────────┬────────┬───────────────┬────────┤│編│被告姓名 │占用土地面積 │上訴利益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號│ │ │(占用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元) │├─┼────────┼────────┼───────────────┼────────┤│1 │陳啟信 │591⑴:45.36㎡ │95.7㎡×6,300 元/ ㎡=602,910 │9,915元 ││ │ │591⑽:1.40㎡ │元 │ ││ │ │591⑵:47.51㎡ │ │ ││ │ │591⑼:1.43㎡ │ │ ││ │ │合計:95.7㎡ │ │ │├─┼────────┼────────┼───────────────┼────────┤│2 │曾錦標 │591⑶:38.76㎡ │41㎡×6,300元/㎡=258,300元 │4,140元 ││ │ │591⑻:2.24㎡ │ │ ││ │ │合計:41㎡ │ │ │├─┼────────┼────────┼───────────────┼────────┤│3 │賴葉寶蓮 │591⑷:38.21㎡ │40.38 ㎡×6,300 元/ ㎡=254, │4,140元 ││ │ │591⑺:2.17㎡ │394 元 │ ││ │ │合計:40.38㎡ │ │ │├─┼────────┼────────┼───────────────┼────────┤│4 │王壽增 │591⑸:39.90㎡ │42.12 ㎡×6,300 元/ ㎡=265, │4,305元 ││ │ │591⑹:2.22㎡ │356 元 │ ││ │ │合計:42.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