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原告
- 謝靜儀
- 原告
- 謝林錦貞
- 原告
- 謝偉鼎
- 原告
- 廖運金
- 原告
- 陳翔雲
- 原告
- 李旭民
-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 李乾輝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雅玲
- 被告
- 毛濟時
- 被告
- 吳麗玲
- 被告
- 林惠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
- 被告
-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2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柯富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國欽律師
- 被告
- 柯陳幸佳
- 被告
- 地
- 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筱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除被告柯陳幸佳外)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