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告
李榮芳
原告
李承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告
中壢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依據主文欄第一行、理由欄、據上論結欄均載明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訴訟費用依法應「由原告」負擔,惟主文欄第二行卻載「由被告」負擔,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