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李榮芳
- 原告
- 李承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達元律師
- 被告
- 中壢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魯明哲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依據主文欄第一行、理由欄、據上論結欄均載明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訴訟費用依法應「由原告」負擔,惟主文欄第二行卻載「由被告」負擔,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