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信慶
上當事人因與簡智裕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3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2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當事人因與簡智裕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3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2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