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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
張金榜
被上訴人
張沐潤

張邱秋蓉

張金燾

張金琦

張金球

張金琅

張金琰

張金珀

張瑞惠

張瑞瑛

張瑞鸞

張金光

張碧霞

張金臺

張伯聖

張鑑堯

張柏齡

張境芳

張松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66,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