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繼德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1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4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