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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參加人
江木清

上列上訴人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42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86,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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