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善祠
- 法定代理人
- 游阿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31,621元【計算式:
(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縣蘆竹鄉○○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總和乘以應有部分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乘以被上訴人之會份計12,010,166元)+被上訴人得受分
配之金額48,021,455=60,031,6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5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