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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顏志仲
被上訴人
鎮碁國際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王齡娸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尊皇鑄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70,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2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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