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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聲請人
趙粉
聲請人
趙家陞
相對人
趙克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及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18號)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後,就該假處分裁定主文第三項即「命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行使系爭公業管理委員之權限」部分迄未起訴,業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82號裁定理由指正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5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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