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誠
- 訴訟代理人
- 姜端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翔宙
- 訴訟代理人
- 易言立
- 之43號
王俊麟
曾新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國字第1 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93萬7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272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94,408 元,均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按:本院之一審判決係以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而逕以判決駁回,前未命原告繳納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一、二審之裁判費,毋得延誤;如逾期未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