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99號
- 原告
- 李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如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如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