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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97號

離 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97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陳雲嬌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胡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其損害賠償請求之部分提起上訴,故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9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離 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