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陳雲嬌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胡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其損害賠償請求之部分提起上訴,故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